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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260/2024-00074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4-03-27
文号: 灌政发〔2024〕5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全面推进全县考古前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灌南县人民政府2024年3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 全面推进全县考古前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全县考古…

县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全县考古前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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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全面推进全县考古前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灌南县人民政府

2024327

(此件公开发布)

 

全面推进全县考古前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全县考古前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连云港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特别是要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放在第一位,把文物保护管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指示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按照既有利于建设项目用地,又利于文物保护的工作方针,全面推进全县建设项目用地过程中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提前发现并保护地下文物遗迹,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及前期运作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净地供应制度落实,实现文物保护和城市发展协调共赢的总体目标。

二、实施范围

全县范围内在以下区域采取出让、划拨等方式供地的商业、住宅、工业、仓储等用地,需履行考古前置:

(一)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

(二)在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内;

(三)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外,占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工作程序

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属省、国家文物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其基本程序如下:

(一)考古申请。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明确规划条件前,属地政府(管委会)、县国有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向省文旅(文物)部门申请考古调查、勘探许可,划拨类地块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申请表、申请函和建设工程范围材料等,申请材料同步报市、县文旅(文物)部门备案。

省级以上开发区由开发区管委会向省文旅(文物)部门申请文物资源区域评估,待省批复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根据省文旅(文物)部门批复,市文旅(文物)部门委托市文物保护和考古研究所组织实施。在清表具备进场条件的情况下,单个考古调查勘探项目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晴好工作日,并在考古调查勘探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调查勘探报告。一次性清表工作确有困难的,在申请单位书面保证考古工作的连续性,并已完成地块面积50%以上的清表任务后,考古单位可以提前进场开展工作。

经过考古调查勘探,发现地下文物且需要开展考古发掘的地块,经申请单位与市、县文旅(文物)部门协商一致后,由考古单位向省、国家文物部门提出发掘申请,并依据国家文物部门颁发的考古发掘证照开展考古发掘工作。

(三)成果验收。经考古调查、勘探未发现文物遗存的,或经申请单位与市、县文旅(文物)部门商定对已发现文物遗存实施原址保护的,由市文旅(文物)部门向省文旅(文物)部门提请验收;经商定需发掘后再确定保护措施的,在发掘结束后,由市文旅(文物)部门向省文旅(文物)部门提请验收。

(四)意见反馈。考古成果通过省文旅(文物)部门验收后,由市文旅(文物)部门将用地意见函告申请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及县文旅(文物)部门。

四、职责分工

相关单位要建立有效沟通协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动做好考古前置工作。

属地政府(管委会)、县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划拨类地块用地单位:依法履行考古前置工作职责,在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前,及时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申请考古调查、勘探,原则上至少提前3个月完成考古申请工作。在考古工作进场前,明确考古调查、勘探区域的边界桩点;清除地面建(构)筑物、建筑垃圾等障碍物,无硬化地面;无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的权属纠纷;清晰标识地下管线设施的具体位置;清表结束后由县文旅(文物)部门现场查验确认。考古过程中,应及时协调解决各类矛盾纠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年度土地储备及土地供应计划,并及时抄送县文旅(文物)部门。在土地供应前,应与县文旅(文物)部门确认拟上市地块是否已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经县文旅(文物)部门确认,未完成考古调查、勘探或发掘的地块,应及时通知地块属地政府(管委会)履行考古职责。在市文旅(文物)部门未出具用地意见前,相关地块不得上市。

县文旅(文物)部门:根据考古调查、勘探的要求,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考古单位意见,对土地清表提出具体指导意见。与市文旅(文物)部门做好对接工作,协助市文旅(文物)部门做好考古前置的组织实施及验收等相关工作。

因考古工作需要用地单位清表和外运渣土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及时给予许可。

其他单位依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经费保障

(一)出让地块所需考古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并纳入土地收储成本;划拨地块所需考古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二)考古经费预算按照《关于调整全市基本建设考古经费预算标准的通知》(连文广旅发〔202413号)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镇、园区及县各有关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文件精神,落实净土出让制度,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履行到位。要以本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扎实做好本职工作,加强协调配合,有力有序推动考古前置工作顺利实施。

(二)强化措施,健全机制。县文旅(文物)部门牵头,建立各镇(园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全县考古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重点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保障考古前置工作有序进行。

(三)强化督查,严肃问责。县文旅(文物)执法部门会同县公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对未依法申请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由县文旅(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发现地下文物后继续施工、不保护现场,或者在考古发掘结束前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继续施工、进行其他生产活动的,县文旅(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挠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的正常进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抓好落实,务求实效。建设项目用地考古前置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各有关单位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研究改革工作中的新举措、新办法,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认真研究,重大问题要及时提请县政府研究决策,确保方案措施落到实处、相关工作取得实效。

 

政策解读:http://xxgk.guannan.gov.cn/news/show-37463.html